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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妮运输毒品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604号

被告人郑妮,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8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1月13日,因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河南省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20年3月29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1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妮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郑妮通过电话与辽宁省的一名男子(在逃)约定以18000元的价格向其贩卖48克毒品冰毒。2020年3月22日15时许,郑妮在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26号附35号顺丰速运点,将从“樊坤”(在逃)处购买的一袋用无色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粉色晶体物质包裹在张飞牛肉包装袋内,邮寄至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环奶亭,快递单号:SF108700907****。2020年3月22日20时许,该快递包裹在运送至成都泰顺物流有限公司时,被安全检查员发现后报警,民警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北二横街1号机场公安局刑侦支队222号值班室内,将该包粉色晶体物质查获。经称量,该粉色晶体物质净重47.84克;经鉴定,该粉色晶体物质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3月28日13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房间挡获被告人郑妮。郑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通过顺丰快递邮寄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妮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郑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郑妮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结合全案案情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郑妮判处有期徒刑十到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利亚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郑妮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 案卷二册,起诉书八份,光盘三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清单复印件一份,提讯证一张,换押证一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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