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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子龙盗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1〕551号

被告人郑子龙,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组。曾因盗窃,于2010年10月8日、2011年1月10日、2011年2月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分别处行政拘留三日、十日、六日(均不予执行);因犯盗窃罪,于 2018年5月25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1年1月2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子龙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郑子龙来到瑞安市马屿镇村口村太阴宫,撬开门锁进入宫内,窃取一楼大殿功德箱内现金870 元。 

2、2020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郑子龙来到瑞安市马屿镇村口村太阴宫,撬开门锁进入宫内,窃取一楼大殿功德箱内现金1200元。

3、2020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郑子龙来到瑞安市马屿镇村口村太阴宫,撬开门锁进入宫内,发现一楼大殿功德箱内只有几十元零钱而放弃,盗窃未遂。

4、2020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郑子龙来到瑞安市马屿镇杨巷村太阴宫准备实施盗窃,因报警器响起,而逃离现场,盗窃未遂。

2020年12月21日下午,被告人郑子龙在瑞安市马屿镇山后村零点网吧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前科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子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郑子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子龙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孥弟

2021年2月19日

                                    

附件:

1.​ 被告人郑子龙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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