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郑孟哨,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32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镇**村**组**号。2015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市东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被释放,2019年12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孟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孟哨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2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郑孟哨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楼盘工地内,盗走被害单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在该楼盘**期**栋**楼**户-**户及**楼**户房内线管里的电线一批,并销赃获利人民币345元。
2.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傍晚,被告人郑孟哨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渔村**号旁被害人梁某某正在装修的自建房内,盗走被害人放于房内的科龙牌空调室外主机一台,并销赃获利人民币120元。
3.2019年12月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孟哨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委**村**巷**号被害人谭某某正在装修的自建房内,盗走房内线管里的电线一批,并销赃获利人民币200余元。
4.2019年12月7日晚上,被告人郑孟哨再次去到上述被害人谭某某的自建房内,盗走房内线管里的电线一批,并销赃获利人民币4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徐某某、谭某某、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孟哨的供述;5.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被告人郑孟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孟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孟哨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郑孟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傅斌艺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郑孟哨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散页二份、光盘四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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