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郑学维,绰号“黑娃”,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彭州市**镇**村**组**号。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11月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8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22日因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20年2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6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年6月16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彭州市**镇**村**组**号。2020年3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李某某,女,33岁,户籍所在地:彭州市**街道**村**组**号附**号。
被害人骆某某,女,30岁,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
被害人严某某,女,56岁,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路**号。
被害人简某某,男,63岁,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璧山**村**组**号。
被害人卿某某,男,26岁,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
被害人胡某某,男,64岁,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街**号。
被害人刘某某,女,33岁,户籍所在地:郫都区**镇**村**组**号。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学维、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8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8月1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郑学维、谢某某在彭州市致和街道协和路220号中国工商银行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两轮电瓶车内电瓶一组,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90元;盗窃被害人骆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两轮电瓶车内电瓶一组,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230元。同日15时许,二被告人在彭州市天彭街道牡丹文化广场盗窃被害人严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三轮电瓶车内电瓶一组,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980元。同日16时许,二被告人在彭州市天彭街道体育场西街与新余路交汇处盗窃被害人简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三轮电瓶车内电瓶一组。被告人谢某某于同年3月12日退赔被害人严某某人民币1600元、退赔被害人简某某人民币200元,并取得二被害人谅解。
同日17时17分,被告人郑学维在天彭街道繁江南路26号店铺门口盗窃停放在该处的三轮电瓶车内电瓶一组。
同日23时许,被告人郑学维通过破坏门锁方式进入彭州市天彭街道泰升街18号“鲸鱼儿童心美学馆”店铺,盗窃被害人卿某某存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3000元。同年4月1日,被告人郑学维退还被害人卿某某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同年3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郑学维伙同他人在彭州市新兴镇梯云街46号铺面,盗窃被害人胡某某的画眉鸟一只、鸟笼一个,被盗画眉鸟和鸟笼价值人民币1020元。同年3月30日,被告人郑学维将画眉鸟和鸟笼退还被害人。
同年5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郑学维伙同陈某某(另处)在致和街道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门左侧路边,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三轮电瓶车内电瓶一组。
被告人郑学维共计盗窃7次,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5420元;被告人谢某某共计盗窃3次,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学维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谢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郑学维、谢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学维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郑学维、谢某某在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露薇
检察官助理 李哲言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郑学维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涉案财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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