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176号
被告人郑宋康,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88********,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巷**号。于2020年6月12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批准逮捕,次日由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宋康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宋康吸毒成瘾严重,为获取毒资,以贩养吸,于2020年间多次向陆丰市博美镇“老五”(身份不详)、金厢镇“大脚陈”(身份不详)等人购买冰毒后,转手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从中牟利。其中,被告人郑宋康以每克人民币600元的价格2次共贩卖0.5g毒品给吸毒人员卓某某,获取毒资人民币300元;以每克人民币500元的价格15次共贩卖6.48g毒品给吸毒人员郑某某,获取毒资人民币3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宋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宋康无视国家法律,竟敢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宋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赛炳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郑宋康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并附《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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