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980号
被告人郑宏杰,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职业淘宝电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住广州市增城区**街**路**花园**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宏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宏杰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郑宏杰以东莞有体温枪现货出售,需要订金为由骗取了被害人谢某某转账人民币11万元到其提供的账号:张某某账号(郑宏杰的母亲)转入人民币6万元、蔡某某(供货上家)账号转入人民币5万元,蔡某某因没有现货无法交易,先后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2月21日、2020年2月24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3次将人民币5万元退还给被告人郑宏杰。被告人郑宏杰于2020年2月21日退还人民币2万元给被害人谢某某,后以供货人没有退还订金等借口诈骗了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9万元,并将骗得的人民币9万元花光。
2020年3月7日11时许,民警在广州市增城区**街**路**花园**栋**房将被告人郑宏杰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郑宏杰的母亲于2020年3月15日退还人民币115221元给被害人谢某某,并取得被害人谢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宏杰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物证书证;2.抓获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3.证人蔡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5.同案人钟某某供述;6.被告人郑宏杰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宏杰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以购买体温枪需要订金为名诈骗了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宏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宏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水清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郑宏杰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款物(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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