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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宏辉抢劫案)_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郑宏辉,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月6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毁坏他人财物,于2018年8月1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由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宏辉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7日凌晨1时19分许,被告人郑宏辉来到被害人袁某某位于连江县**镇**村**路**号的**便利店中,持刀威胁被害人袁某某,并抢走一包七匹狼牌香烟后离开便利店。凌晨1时26分许,被告人郑宏辉再次返回被害人袁某某经营的**便利店中,持铁棍威胁被害人袁某某,并抢走三包中华牌香烟及500元左右的现金;

2、2020年3月1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郑宏辉来到被害人袁某某经营的**便利店中,持菜刀威胁被害人袁某某,并从被害人袁某某经营的便利店中抢走中华牌、七匹狼牌、红双喜牌等香烟27包、现金392元以及小米牌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店面出租协议、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袁某某陈述;

3、被告人郑宏辉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搜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宏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宏辉以威胁方法,持械抢劫他人财物二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宏辉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宏辉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能祥

  202076

附:

    1.被告人郑宏辉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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