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一部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郑宜武,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69********,汉族,江西上饶人,高中文化,无业,住萍乡市**区**街道**小区**室(户籍所在地萍乡市**区**小区**栋**单元**室)。曾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被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分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良茂,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宜武(以下简称为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上午,被告人第二次来到分宜县**路**小区**栋**单元**室被害人欧某某家看藏品。被害人同意对藏品做鉴定后,在用印泥按手印做记号及打包过程中,被告人伺机从被害人家卧室的床头柜上盗走名爵牌小车(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钥匙。2019年8月8日19时54分许,被告人窜至**小区地下车库,使用之前盗取的车钥匙解锁,将名爵牌小车开走。得知被害人报案后,被告人又拆换车牌,套用湘******车牌继续使用名爵牌小车,直至2019年8月21日17时许在宜春市上高县320国道附近被公安交通警察查获而到案。经依法鉴定,被盗名爵牌小车及随车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22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被盗车辆及钥匙(照片);人口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发还清单及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郑宜武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指认笔录;视听资料(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宜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宜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221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宜武系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瑞华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郑宜武现羁押于分宜县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盘,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壹份,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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