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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富彬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259号

被告人郑富彬,男,生于197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隆昌县**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同上)。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9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富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富彬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郑富彬在重庆市巴南区万达广场二楼华为数码店内,趁店员刘某某不备之机,将店内柜台上的1台深空灰色华为MateBook xpro型笔记本电脑盗走逃离现场。销赃后获得900元。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2300元,侦查中追回赃款50元。

被告人郑富彬于2020年5月26日在重庆市渝中区长源宾馆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购买电脑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郑富彬的供述和辩解;

5视频监控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富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富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富彬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富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富彬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富彬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潘涛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郑富彬关押在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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