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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8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玉山县**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17日被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上午7时10分许在玉山县玉山**停车位将被害人黄某某的绿源牌电动车盗走,经玉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980元;

2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7月27日11时20分许在玉山县**广场**店门口将被害人王某甲的绿驹牌电动车盗走,经玉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9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瓶车的收款收据、合格证及销售登记单,被告人前科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查询等书证;

2鉴定意见;

3现场辨认照片;

4视听资料;

5被害人黄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6证人蔡某某、刘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7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慧艳

检察官助理:占鑫平

(院印)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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