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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小健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中检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郑小健,绰号“阿弟”,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104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住海口市秀英区**镇**村。2009年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12年2月15日刑满释放; 2014年11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5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6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小健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13日下午,证人王某甲(已判刑)在微信上让证人王某乙 (已判刑)帮忙购买两包含甲基苯丙胺和尼美西泮成份的毒品粉末(俗称“粉”)。王某乙在微信上与被告人郑小健(微信昵称:从头再来)联系后,双方约定在海口市秀英区万达广场附近交易。当日18时许,王某甲与王某乙一同到海口市秀英区万达广场附近的周仁村路口处与郑小健见面,王某甲向王某乙微信转账680元后,王某乙又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郑小健转账600元,被告人郑小健就将两包黄色普洱茶包装含甲基苯丙胺和尼美西泮成份的毒品粉末以300元/包的价格交给王某乙,王某乙再转交给王某甲。

2.2018年9月13日19时许,证人王某丙(已判刑)通过王某甲再购买两包含甲基苯丙胺和尼美西泮成份的毒品粉末并微信转账1000元给王某甲,于是王某甲联系王某乙并微信转账900元给王某乙想购买三包含甲基苯丙胺和尼美西泮成份的毒品粉末,王某乙跟被告人郑小健联系好后便微信转账900元给被告人郑小健,两人商定在海口市秀英区周仁村路口交易,因王某乙没空王某甲就独自到约定路口找被告人郑小健拿,被告人郑小健随后到场即被民警捉获。

2018年9月27日,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从王某丙身上查获的两包可疑物品进行检验,根据鉴定文书{琼公物鉴(理化)字【2018-1197】号}意见该2包可疑物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尼美西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两包毒品(照片)(黄色普洱茶包装)。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海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郑小健人口信息表、处警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郑小健被扣押手机照片、发还清单、郑小健、王某甲、王某丙的手机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关于核查郑小健违法犯罪情况的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存根)、王某丙贩卖毒品案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照片。

3.证人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纪某某证言。

4.被告人郑小健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琼公物鉴(理化)字【2018-1197】号}。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小健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含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尼美西泮成份的粉末(俗称“粉”)成份的混合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小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海军        

检察官助理: 王奇卉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郑小健现取保候审在海口市秀英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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