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小兵盗窃案)_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郑小兵,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70********,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进贤县,现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1993 年1月15日被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6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被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于2018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同日由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小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郑小兵窜至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东路三明市第二医院住院部五楼走廊位置的病床,将被害人邱某某的一个装有人民币现金1300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的女式包盗走。

2、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郑小兵窜至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中路永安市立医院三楼病房内,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个装有人民币现金200元、一部红米NOTE4X全网通版手机的钱包盗走。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70元。

3、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郑小兵又窜至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中路永安市立医院六楼病房内,将被害人林某某一个装有人民币1500元、一部华为荣耀手机、一部酷派手机等物品的女式单肩包盗走。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华为荣耀手机价值人民币484元。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郑小兵在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永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 被害人邱某某、刘某某、林某某的陈述;3. 被告人郑小兵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郑小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小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小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汪振恩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郑小兵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1册113页,光盘1张。

3.本案涉案款物由永安市公安局依法扣押。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