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郑小平,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8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平昌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现住福建省晋江市**镇**村**路**号**公寓**室。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6月12日被广东省潮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日被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0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9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晋江市人民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同年12月12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小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郑小平到晋江市池店镇砌坑区1号“非同公寓”楼下,将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五羊牌电动车(无法估值)窃走。
2.2019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郑小平到经济技术开发区崇亨街83号店钎鑫烟酒商贸店门口路段,将被害人温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红色立马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窃走。
3.2019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郑小平到经济技术开发市政大楼旁,将被害人万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红色世纪风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900元)窃走。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郑小平在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凤北路北区500号被泉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上述被盗电动车均已追回并发还给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温某某、万某某、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小平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关于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小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小平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小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小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郑小平有多次前科,仍不思悔改,又实施盗窃犯罪,建议酌情从重处罚。本案被盗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给各被害人,可以对被告人郑小平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郑小平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仲馨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郑小平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副本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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