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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小平盗窃案)_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郑小平,男,1979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4304211979********,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无业。

2003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三个月二日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2018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20年7月7日因盗窃被衡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8日被衡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小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小平因打牌输钱,起意盗窃。2020年5月18日下午,郑小平从衡阳县集兵镇太栗村家中来到衡山县城,多处闲逛找寻作案机会。17时许,郑小平行至衡山县开云镇衡山大道金龙北路边的金龙驾校总校处,见驾校内无人,遂进入驾校大厅,将被害人陈某某放置于进门左侧一桌子上的绿色iPhone11手机盗走,后郑小平乘车返回衡阳。

5月19日,郑小平在衡阳市雁峰区大乐二手手机市场销赃,以4050元价格将盗窃手机卖给收购老板肖某某。6月10日,肖某某将该手机以4200元的价格转卖给胡某某。现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陈某某。

经衡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200元。

2020年7月7日郑小平被衡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后民警发现其涉嫌本案盗窃行为,于2020年7月16日将其从衡山县拘留所提出归案,郑小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价格认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小平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小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小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系累犯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小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巍

检察官助理:吴诗蒙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郑小平现羁押于衡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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