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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小焱非法持有毒品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Z650号

被告人郑小焱,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12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2019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小焱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7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8月2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1日16时许,南岸区公安分局禁毒支队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新田湾加气站附近的“小院子老灶火锅”店外控制被告人郑小焱的过程中,郑小焱将随身携带的黑色手包扔到人行道上,后经民警当场提取发现包内有郑小焱的身份证、驾驶证、医保卡及冰毒和麻古疑似物(共计净重29.71克)。之后郑小焱又趁民警不备将一个紫色包包丢至火锅桌下,经民警当场提取发现包内有冰毒疑似物(净重82.68克)。

经鉴定,被告人郑小焱非法持有的毒品皆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小焱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毒品提取、封存等笔录;

6. 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小焱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112.3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小焱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构成毒品犯罪再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晓军

检察官助理:高蕴嶙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郑小焱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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