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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小雷、林金荣盗窃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二部刑诉〔2020〕Z9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电镀技术员,湖南省永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镇**村**组**号附**号,住池州市贵池区安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宿舍。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30日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21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福建省莆田市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下尾厝**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镇碧头许屋**巷**室。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9月10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30日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告人林某某于2017年在江苏苏州打工时曾相识。2019年10月开始,郑某某来到安徽池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电镀车间上班,二人通过微信在联系中商定,由林某某向郑某某提供树脂颗粒,郑某某用丝袜将树脂颗粒分扎成小包,再由郑某某每次上班时带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趁无人注意之机,放入其工作的B1生产线氰化亚金钾溶液中浸泡吸附其中的黄金离子,林某某按照市场价予以回收。此后,林某某多次通过快递向郑某某提供树脂颗粒数公斤,郑某某采用上述方法多次盗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B1生产线氰化亚金钾溶液中的黄金离子,林某某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1月19日、5月1日、6月14日先后四次在入住的池州市贵池区**宾馆、**大酒店、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酒店的客房内将郑某某所盗窃的吸附有黄金离子的树脂颗粒及黄金结晶以人民币73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之后,林某某将收购的含黄金物品转手卖出,获利8000余元。

起诉前,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近亲属已分别代为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谢某某、孙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搜查、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系共同犯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志霞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池州市石台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郑某某辩护人秦超,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某某辩护人何四八,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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