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郑崇悦,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崇悦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至21日期间,被告人郑崇悦因时时彩网络赌博需要钱,便以自己进购鞋子需要资金为由,多次骗取其堂哥被害人郑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443600元。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郑崇悦因在时时彩网站赌博有赢钱,便分两次共计转账给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82100元。
2019年12月26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新日财富中心大厅将被告人郑崇悦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网人口登记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崇悦的供述;5.辨认、提取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崇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361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志玲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郑崇悦现被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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