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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巧娥诈骗案)_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郑巧娥,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住湖北省潜江市**路**巷。2009年因诈骗罪被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5年因诈骗罪被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于2017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巧娥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8日,本院决定延期15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2020年3月18日,本院决定延期15日。本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郑巧娥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婚姻介绍为名,合伙诈骗他人财物,作案二起。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12月,被告人郑巧娥与张某某、刘某某、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介绍刘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结婚为由,骗取黄某某人民币16万元。

2.2018年4月,被告人郑巧娥与张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介绍胡某某与被害人宋某甲结婚为由,骗取被害人宋某乙(宋某甲之父)人民币14万元,郑巧娥从中分得赃款14000元。案发后,郑巧娥退回宋某乙赃款15000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婚姻登记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同案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宋某甲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巧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巧娥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巧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万成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郑巧娥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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