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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师兴非法持有枪支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郑师兴,外号五八,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州市长乐区**街道**路**号。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5月16日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6月28日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0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师兴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其他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至2017年初,被告人郑师兴非法持有一把仿六四式手枪和一发子弹,将其存放于福州市长乐区**街道**路**号家中,后经胡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流转到郑某某(另案处理)手中,郑某某将其存放于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路**号的家中。2019年7月16日,公安机关从上述地址缴获该手枪和子弹。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该手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该子弹不能确定为弹药。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郑师兴到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

2.证人胡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师兴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指认、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师兴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师兴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师兴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郑师兴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远翔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郑师兴现被监视居住于福州市长乐区**街道**路**号。

2.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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