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1〕434号
被告人郑平(曾用名金光林),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镇**村**组,现住浙江省瑞安市**镇**路出租房。因盗窃,于2011年11 月18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3月5日、2016年1月25日、2017年3月2日、2019年10月11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平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15时许,被告人郑平在瑞安市**镇**村**路**号处,以溜门方式进入位于该处的出租房,窃取刘某某放置在二楼衣柜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及一枚金戒指,后逃离现场。经认定,涉案金戒指价值人民币5262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平于2020年12月9日在瑞安市**镇**路**号附近出租房楼下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发票、价格认定书、视频截图、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平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平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建胜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郑平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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