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郑广,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3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巷**号**栋**单元**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7月13日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0年6月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7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9日被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6月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在服刑期间新发现其有另外的盗窃犯罪事实,于2019年9月12日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20年3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7月7日被抓获归案。因其系吸毒人员,于次日被送至攀枝花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广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郑广在本市东区**公园**茶楼员工寝室内,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盗走其OPPORENO2手机一部。经攀枝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案发后,赃物被销赃,赃款已被用于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购机发票等物证;2.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广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郑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广为吸食毒品而实施盗窃,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郑广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小军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郑广现在攀枝花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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