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郑庭富,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乡兴隆乡机关居民委员会,住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庭富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郑庭富在大方县大方镇******购买了一把射钉器,在京东上购买了一根精密管,在拼多多上购买了一个瞄准镜,后郑庭富将购买来的射钉器、精密管、瞄准镜组装成枪支。2020年4月29日,大方县公安局民警在郑庭富家中将其抓获,现场搜查出枪支疑似物一支,射钉弹44颗,钢珠2颗。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庭富非法制造的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一把、射钉弹44颗,钢珠2颗;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郑庭富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等笔录;6.鉴定意见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庭富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庭富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庭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郑庭富在“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林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郑庭富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证人名单1份、枪支1把、射钉弹44颗,钢珠2颗、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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