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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康林盗窃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郑康林,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元谋县,身份证号码532328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7月11日被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0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6月20日被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8日被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米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李思漾,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康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郑康林在米易县得石镇大田村1组楠木河摸鱼滩游玩过程中,进入被害人任某某宿舍内,将任某某放置在宿舍中裤子里的18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现场辨认及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康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康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进入他人房间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惟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郑康林现羁押于米易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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