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公诉刑诉〔2019〕1249号
被告人郑建军,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建军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福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18年以来,被告人郑建军在负债累累、无预期收入的情况下,多次隐瞒财务状况、虚构钱款用途,骗取被害人许某某、郑某某、肖某乙共计人民币15.8467万元,得手后将骗得钱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借新还旧等,致钱款无法归还。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17日,被告人郑建军以投标福清**医院服装项目需要押金、保证五日内还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2.7万元。得手后,被告人郑建军将钱款全部用于偿还信用卡欠款、生活开销等。
2.2019年4月2日,被告人郑建军以保证中标福清**医院食堂项目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5万元。得手后,被告人郑建军将钱款全部用于偿还信用卡欠款、生活开销等。
3.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郑建军以要竞标福清**医院家具采购项目、十日内还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肖某乙人民币8.5万元。得手后,被告人郑建军将钱款全部用于偿还信用卡欠款、欠倪某某的债务、生活开销等。经被害人肖某乙多次催讨,被告人郑建军于2019年5月6日、5月15日先后归还肖某乙共计人民币1.3533万元。
4.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郑建军以母亲重病住院要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1万元,得手后将其中8000元用于偿还被害人肖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账户交易明细、个人信用报告、借条、自述书、保证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施某某、翁某某、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郑某某、肖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建军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账单、支付宝转账记录。
(二)合同诈骗
2016年7月,被告人郑建军以养殖松鼠为由向福清市**镇树林村第二生产队苏某甲、苏某乙承租4.5亩地。2019年3月,被告人郑建军带被害人肖某乙等人到承租的土地,谎称共承租了20亩地用于建设休闲农庄,后以合伙投资建设农庄为由,诱骗被害人肖某乙出资人民币5万元,二人于3月20日签订了忘忧谷农业休闲三人合作协议书。得手后,犯罪嫌疑人郑建军花费人民币8175元购买防腐木、雇工人到承租土地除草,余下4.1825万元均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生活开销。
2019年6月6日,被告人郑建军在福清市**广场附近叙咖啡店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田地租赁合同书、收款收据、忘忧谷农业休闲三人合作协议书、承包地现场照片、账户交易明细、个人信用报告、借条、自述书、保证书、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倪某某、苏某甲、苏某乙、黄某某、季某某、肖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建军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账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8467万元,数额巨大,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达人民币4.182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炜
检察官助理:丁雪芳
2019年10月30日
附注:
1.被告人郑建军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276页。
3.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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