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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建国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郑建国,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1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济南市天桥区**庄**号。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2008年7月23日被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3年10月30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1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建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13时许,在本市天桥区汽车厂东路久康科技有限公司院内,被告人郑建国趁无人注意,秘密窃取被害人刘某某放在院中的鹩哥二只。同年10月18日,被告人郑建国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公安机关追回其中一只鹩哥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值3200元。案发后郑建国另赔偿被害人鹩哥一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收到条、刑事技术照片等;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郑建国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郑建国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等;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建国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建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晓武

                                   2020615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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