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084号
被告人郑建春,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95********,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永春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8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建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郑建春先后16次骑摩托车到永春县石鼓镇桃场社区魁星岩大殿、观音寺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3396元(币种下同)。
1.2020年3月6日,被告人郑建春骑摩托车到永春县石鼓镇魁星岩大殿,用螺丝刀撬开功德箱,盗走香火钱8元;
2.2020年3月6日,被告人郑建春骑摩托车到永春县石鼓镇观音寺观音阁一楼,用螺丝刀撬开功德箱,盗走香火钱150元;
3.2020年3月9日,被告人郑建春骑摩托车到永春县石鼓镇观音寺仙妈殿,用螺丝刀撬开功德箱,盗走香火钱70元;
4.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郑建春骑摩托车到永春县石鼓镇观音寺观音阁一楼,用螺丝刀撬开功德箱,盗走香火钱400元;
5.2020年4月5日,被告人郑建春骑摩托车到永春县石鼓镇观音寺,爬过栏杆跳进放生池,盗走放生池里的硬币18元;
6.2020年4月7日,被告人郑建春骑摩托车到永春县石鼓镇魁星岩大殿,用螺丝刀撬开功德箱,盗走香火钱20元;
7.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郑建春骑摩托车到永春县石鼓镇观音寺观音阁一楼,用螺丝刀撬开功德箱,盗走香火钱100元;
8.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郑建春骑摩托车到永春县石鼓镇观音寺观音阁一楼,用螺丝刀撬开功德箱,盗走香火钱200元;
9.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郑建春骑摩托车到永春县石鼓镇观音寺,爬过栏杆跳进放生池,盗走放生池里的硬币25元;
10.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郑建春骑摩托车到永春县石鼓镇观音寺观音阁一楼,用螺丝刀撬开功德箱,盗走香火钱900元;
11.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郑建春骑摩托车到永春县石鼓镇观音寺观音阁一楼,用螺丝刀撬开功德箱,盗走香火钱1000元;
12.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郑建春骑摩托车到永春县石鼓镇观音寺仙妈殿和观音旧大殿,用螺丝刀撬开功德箱,盗走观音旧大殿香火钱50元;
13.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郑建春骑摩托车到永春县石鼓镇魁星岩大殿,用螺丝刀撬开功德箱,盗走香火钱15元;
14.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郑建春骑摩托车到永春县石鼓镇魁星岩大殿,用螺丝刀撬开功德箱,盗走香火钱10元;
15.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郑建春骑摩托车到永春县石鼓镇观音寺观音阁一楼,用手打开功德箱,盗走香火钱330元;
16.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郑建春骑摩托车到永春县石鼓镇观音寺仙妈殿,用螺丝刀撬开功德箱,盗走香火钱100元。
被告人郑建春于2020年6月17日在永春县桃城镇被永春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梁某某、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建春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建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建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建春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建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晓燕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郑建春现羁押于永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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