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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建芳故意伤害案)_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诉刑诉〔2019〕222号

被告人郑建芳,绰号“阿芳”,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40204197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韶关市浈江区**镇**号,现住韶关市武江区**镇**村**号,韶关市武江区*****村委会治保主任兼民兵营长,韶关市武江区**镇人大代表、党代表。2010年02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该局对其决定取保候审,12月7日该局对其决定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5月21日再次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辩护人游北灵,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建芳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9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郑建芳在韶关市浈江区文化街文化宫芭缇雅酒吧大厅喝酒,因其看到被害人林某某、黄某某、徐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要其在该酒吧销酒的女友廖某某陪喝酒,发生争执。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建芳叫来杨某某(已判刑)、朱某某(已判刑)、吴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在逃)等七、八名男子,其中,被告人郑建芳手持啤酒瓶,朱某某和杨某某各持一把菜刀,对被害人林某某、黄某某、徐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进行殴打。案发后,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南门派出所当场将杨某某、朱某某、侯某某抓获,被告人郑建芳、吴某某、李某某等人则逃离了现场。

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失血性休克为重伤,头部创口、面部创口、颅骨骨折均属于轻伤,其余伤均属轻微伤;被害人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徐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协议书、收条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郑建芳及同案犯供述和辩解;相关证人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建芳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三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伟明

 2019年9月12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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