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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建辉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郑建辉,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家住丘北县**镇**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建辉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2020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2020年1月1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2日7时2分许,被告人郑建辉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张某某)由锦屏镇天成太合酒店方向沿迎宾路驶往普碳公路方向,当行驶至迎宾路石岗坝农贸市场十字路口处时,其所驾驶的车辆与由民生路方向驶往石岗坝农贸市场方向的吴某某驾驶的丘北燃油*****号两轮轻便摩托车(后载杨某某)相撞,郑建辉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吴某某死亡、郑建辉受轻微伤,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郑建辉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认定郑建辉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建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建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建辉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朝刚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郑建辉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26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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