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9279号
被告人郑强,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乡**村**自然村**号。因吸毒,于2015年2月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8月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1时许,被害人肖某某在南昌县**乡**村附近碰到犯罪嫌疑人郑强,肖某某询问其儿子转钱给郑强的事情时,郑强不问缘由直接用拳头、手肘将肖某某打倒在地,刚好路过的郑强的父亲郑某某拉住了郑强,让肖某某赶快离开,肖某某趁机逃离,躲到了易某某家中,并拨打了报警电话。郑强骑着电动车再次寻找肖某某,意图再次进行殴打。不久后,民警揭某某身着警服带领辅警李某某、刘某某、熊某某三人到了易某某家,在门口向肖某某了解情况时,郑强发现后从电动车上拿出一把尖刀冲向肖某某,肖某某见状逃跑,但仍被郑强刺中屁股。揭某某等人见状试图控制住郑强,并警告郑强放下刀具,但郑强持刀抗拒执法并威胁民警,揭某某在躲过第一刀后,第二刀被郑强刺中腹部。郑强刺第三刀时被辅警刘某某和李某某控制住并带离现场,带离过程中,郑强再次威胁民警,并用头部撞击李某某,向李某某脸部吐痰,随后揭某某被送医治疗。经鉴定,揭某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肖某某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揭某某、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强的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林超
2020年9月15日
附:1.被告人郑强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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