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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彬彬诈骗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郑彬彬(曾用名郑冰冰),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在福鼎市**开发区**村**号,住福鼎市**街道**路**号。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6日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5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20年5月14日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福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彬彬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郑彬彬先后虚构能够办理高额度信用卡、为员工发放年终奖、妹妹结婚购买黄金首饰、为丈夫送礼等事由,骗取陈某甲、李某某等八名被害人黄金首饰、苹果牌手机、卷烟、现金等财物共计人民币359833元(币种下同),扣除案发前已归还的101518元,实际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258315元,被告人郑彬彬将骗取的财物用于偿还债务、个人及家庭开支等。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郑彬彬在和朋友包某甲以及被害人郑某某、林某甲林某某一起吃饭时,谎称自己是福鼎**银行的总会计可办理高额度信用卡,被害人郑某某等人信以为真。而后被告人郑彬彬于同年7月至8月间以办理高额度信用卡需缴纳押金、手续费等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郑某某10000元、林某甲20000元、包某甲的哥哥包某乙20350元,扣除在案发前返还包某乙的10350元,造成三名被害人实际损失共计40000元。

2、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郑彬彬见吴某甲在朋友圈转发出售手机的广告,遂联系吴某甲谎称自己是福鼎**银行的财务总管,要购买15部苹果牌11代手机作为员工年终奖,吴某甲信以为真遂告知经营手机店的哥哥吴某某。同月20日吴某甲在收取被告人支付的10000元押金且承诺在五日内支付余下钱款的情况下,代吴某某将15部苹果牌11代手机交给被告人郑彬彬,郑彬彬随即将手机转卖得款76050元,经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骗手机共价值82950元。逾期后被告人在被害人吴某某多次催讨下归还30000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42950元。

3、2019年12月25日至同月28日间,被告人郑彬彬至本市**街道**路**号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珠宝”店内,谎称妹妹结婚需购买黄金首饰,并以虚假的7万元ATM机转账记录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共重203.63克的黄金足金首饰若干和重2.37克的18K彩金项链一条,而后将骗取的首饰转卖给他人共得款70500元,经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骗首饰共价值72963元。期间,被告人郑彬彬还以急需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7000元。后被告人在被害人李某某多次催讨下共还款41818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38145元。

4、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郑彬彬至本市**街道**路**号被害人梁某某经营的“**便利店”内,谎称丈夫做工程要向领导送香烟和红包,承诺当日还款付款,骗取被害人梁某某五条中华(硬)卷烟和2100元现金,并将卷烟用于自己吸食,经福鼎市烟草专卖局核价被骗卷烟共价值2250元。逾期后被告人在被害人多次催讨下还款1150元,造成被害人梁某某实际损失3200元。

5、2020年1月3日,被告人郑彬彬至本市**街道中山**路**号被害人陈某甲经营的“**”店内,谎称妹妹结婚需购买黄金首饰,并以先转账20000元给被害人陈某甲后选购价值16800元男士黄金项链一条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陈某甲的信任。同月4日至5日,被告人郑彬彬继续谎称妹妹结婚需购买黄金首饰,并以虚假的10万元ATM转账记录从被害人陈某甲处骗取共重282.89克的黄金足金首饰若干,而后转卖给“**珠宝”店和“***珠宝”店共得款94233元,经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骗首饰共价值101160元。扣除先前被告人郑彬彬从陈某甲处购买男士黄金项链时的余款3200元,造成被害人陈某甲实际损失97960元。案发后,侦查人员从“***珠宝”店追回共重52.6克的被骗黄金足金首饰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6、2020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郑彬彬在与邻居陈某乙聊天过程中,谎称自己是福鼎***社工作人员可以办理高额度信用卡,被害人陈某乙信以为真。而后被告人郑彬彬以办理高额度信用需缴纳银行流水、担保金、可以帮助消除信用卡不良记录等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乙共计41060元。后被告人郑彬彬在被害人陈某乙多次催讨下归还5000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36060元。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郑彬彬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骗黄金首饰的照片;

2.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调取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入账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庄某某、陈某乙等人证言;

4.被害人陈某甲、李某某、林某甲林某某陈述;

5.被告人郑彬彬供述和辩解;

6.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福鼎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

7.被告人郑彬彬等人辨认笔录、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等;

8.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及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彬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彬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彬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彬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彩铃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郑彬彬现羁押于柘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随案移送光盘四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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