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刑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郑德江,小名建平,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3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交城县**乡**村**组,住交城县**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8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2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交城县**乡**村**组,住交城县**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8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德江、苏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郑德江非法获取《贫困户信息2019年5月2日导出.xls》电子文档,该文档第一工作簿名称为贫困户信息-1,内容为交城县全县的贫困户信息,其中包括乡镇、行政村、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及致贫原因等,共计27925条人员信息;第二工作簿名称为东坡底,内容为东坡底乡贫困户信息,共计2837条人员信息。当日郑德江将该电子文档信息微信转发给其女郑某某,使用电脑筛选打印出岭底乡寨上村贫困户信息(共计60人的信息),并将打印出的寨上村贫困户信息提供给苏某甲。之后郑德江又通过微信将其非法获取的《贫困户信息2019年5月2日导出.xls》转发给苏某甲、郑某丙、王某某、折某某。
2019年12月11日,苏某甲、常某某、苏某乙等人去山西省**办公室上访,中午在附近一饭店吃饭时,被告人苏某甲让常某某、苏某乙等人看其手机内保存的《贫困户信息2019年5月2日导出.xls》,之后通过微信给常某某、苏某乙转发,常某某收到该电子文档,苏某乙因手机无流量未接收到。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苏某甲将郑德江提供给其的纸质版岭底乡寨上村贫困户信息的其中一页复印,持复印件到交城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上访,并从其手机上打开《贫困户信息2019年5月2日导出.xls》电子文档让工作人员查看核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被告人郑德江、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郑某乙、常某某、折某某、郑某丙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5、手机电子取证报告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德江、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德江、苏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在向苏某乙提供信息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德江、苏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爱萍
书记员: 王俊鹏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郑德江、苏某甲现被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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