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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志辉、陈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郑志辉,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南沙区********号。2010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莲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8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南沙区******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廖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410******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志辉、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在值班律师、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人郑志辉、陈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下旬,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被告人郑志辉有可能实施盗窃的情况下,仍然要求被告人郑志辉帮其找一台价格便宜、指定款式的二手光阳劲丽女装摩托车,并要求不要在**镇附近找。被告人郑志辉表示同意后,向高某某(已判决)提出了物色购买指定款式摩托车的具体要求。2019年9月3日3时许,高某某伙同钱某某(已判决)去至本区******酒吧门口按照被告人郑志辉的要求物色作案对象,通过撬锁方式盗窃被害人司某某停放于此的白色女装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26元),并将车辆转卖给被告人郑志辉,后被告人郑志辉又将车辆转卖给被告人陈某某。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郑志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缴获涉案摩托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志辉、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志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志辉、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志辉、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郑志辉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凌锋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郑志辉、陈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5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从被告人郑志辉处扣押的白色手机1部,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的黑色手机1部、涉案摩托车一辆,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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