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郑志雄,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为福建省仙游县,户籍地与住址均为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1999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2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志雄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8月23日22时许,被害人林某甲等三人雇乘同案犯林某乙、郑某某营运的摩托车到莆田市城厢区嘉新商业城,付费时双方发生争吵。同月25日下午,同案犯林某乙、郑某某伙同同案犯黄某甲、被告人郑志雄纠集同案犯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等人策划准备对被害人林某甲实施报复,并购买了作案工具镀锌管。同日18时许,被告人郑志雄伙同同案犯林某乙、郑某某、黄某丁等人到城厢区沟头圆圈附近等候被害人林某甲。当同案犯林某乙发现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丙等人路过时,即率同伙尾随至沟头陈某某饭店,被告人郑志雄与同案犯林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等人各持一支镀锌管,同案犯郑某某从路边一饭店内拿起一把菜刀,冲进陈某某饭店对被害人林某甲等人进行殴打,被告人郑志雄及同案犯黄某丙、黄某丁等人用镀锌管击打被害人林某甲的头部、背部等处,致被害人林某甲受伤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林某甲系头部被钝性物暴力打击造成急性脑功能衰竭死亡。
2020年5月20日,公安民警在湖北省枣阳市**镇**小区抓获被告人郑志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郑志雄的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同案犯林某乙、郑某某、黄某甲等6人的供述,证人史某某、彭某某、陈某某等9人的陈述;3.被害人的陈述:林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郑志雄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6.辨认、勘验、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志雄伙同他人持械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木明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郑志雄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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