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市检诉一刑诉〔2018〕3号
被告人郑慧灵,绰号拉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衢州市柯城区**镇****镇**村***号,租住地衢州市柯城世通华庭*幢*座***室。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0年12月8日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8月13日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4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26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慧灵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生活拮据,经事先预谋,2017年5月22日6时,被告人郑慧灵至被害人吴某甲居住的衢州市柯城区**小区**幢**,后伺机进入被害人吴某甲家中。当日19时50分许,被害人吴某甲回到家中,被告人郑慧灵采用暴力手段控制吴某甲,并劫得银行卡等物品,后又从吴某甲处逼取银行卡密码并致吴某甲死亡。23日3时至24日3时,被告人郑慧灵驾驶吴某甲的宝马汽车将被害人的尸体运至柯城区九华乡新宅村梓绥山一处路边掩埋。期间,郑慧灵还雇佣跑腿公司帮忙及自行支取,从吴某甲的银行卡中取款人民币40.19万元,并将钱款藏匿在缪某某父母家中,另转账支付跑腿公司劳务费人民币0.2万元。24日4时30分许,郑慧灵将宝马汽车开回吴某甲家车库后离开。被告人郑慧灵将劫得赃款部分用于挥霍及归还个人债务。
2017年5月25日上午,公安机关将郑慧灵抓获归案。同月27日,公安机关在柯城区九华乡新宅村梓绥山路边起获被害人吴某甲的尸体,经鉴定被害人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铲子、胶带、T恤、雨伞、手机等;
2.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卡开户信息、交易凭证、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通话记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徐某某、郑某乙、朱某某、郑某丙、叶某甲、姚某某、郑某丁、江某某、吴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慧灵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DNA检验报告、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慧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入户抢劫数额巨大,并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长:叶伟忠
检察员:徐忠云
检察员:陈 颖
2018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在衢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材料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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