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灵检一部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郑成奎,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87********,汉族,初中毕业,住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5月17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9年6月21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叶,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21988********,汉族,大专毕业,住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5月17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9年6月21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6211989********,汉族,本科毕业,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街道**楼**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5月17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9年6月21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95********,汉族,本科肄业,住江苏省泰兴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5月17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9年6月21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51997********,汉族,大专毕业,住安徽省六安市**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5月17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9年6月21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印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94********,汉族,大专毕业,住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5月17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9年6月21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21995********,汉族,大专毕业,住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5月17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9年6月21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61987********,汉族,大专毕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街道**委**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5月17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9年6月21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成奎、郑叶、李某某、郭某某、黄某某、印某某、石某某、时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1日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刘某某(另案处理)在江苏省苏州市成立江苏益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益投),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刘某某的授意下,通过中介购买了苏州盈客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盈客汇)和苏州道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道骏)的营业执照。江苏益投下设市场部、合规部、IT部、财务部等部门,负责对外招聘业务员,并以苏州盈客汇和苏州道骏名义对外开展个股期权业务。
被告人郑成奎是江苏益投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苏州盈客汇和苏州道骏的后端经理,管理合规部、人事部、IT部、财务部工作;被告人郑叶是苏州盈客汇和苏州道骏的前端经理,管理市场部工作;被告人李某某是合规部的负责人,负责员工培训、策划活动,同时领导合规部职员对接人事部、财务部、市场部工作。被告人郑成奎、郑叶、李某某直接对刘某某负责。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印某某是合规部职员,在李某某的要求下配合业务员制作虚假的盈利图、转账截图、冒充业务员的聊天图等;被告人黄某某是合规部职员,负责统计客户入金情况,汇总表格与券商(中电投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中粮祁德丰有限公司)对接;被告人石某某是IT部职员,为公司制作广告网页,宣传个股期权,2019年2月,开发并维护个股期权交易软件“峰谷财经”;被告人时某某是股票分析师,为业务员进行股票知识培训,开通直播推荐个股期权,使用虚假名字“李凡”与客户聊天,帮助客户购买个股期权。
被告人郑成奎、郑叶、李某某、黄某某、郭某某、印某某、石某某、时某某明知苏州盈客汇和苏州道骏在没有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缺乏资金第三方存管机制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平台、微信群等招揽客户,为投资者提供场外个股期权交易服务,投资者无需开通证券账户,仅使用手机号即可完成注册,投资者在选择操作标的并接受期权报价(即权利金)后,即可买入成为期权的权利方。若行权日个股价格高于约定价格且上涨金额大于权利金,则投资者盈利,若上涨金额小于权利金或个股出现下跌,则投资者损失部分或全部权利金。
经鉴定,苏州盈客汇与苏州道骏在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共吸收430名客户个股股票期权投资,期权费用总额为698082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郑成奎、郑叶、李某某、黄某某、郭某某、印某某、石某某、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马某甲、吴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马某乙等证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破案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成奎、郑叶、李某某、黄某某、郭某某、印某某、石某某、时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经营证券业务,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成奎、郑叶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郭某某、印某某、石某某、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维革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郑成奎、郑叶、李某某、黄某某、郭某某、印某某、石某某、时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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