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成树,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街**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府路派出所抓获,并于同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成树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10月22日下午17时35分许,被告人郑成树和陈某甲(已判刑)驾驶一辆电动车到三亚市**路**号**专卖店,看到被害人黄某某一个人在手机专卖店里,郑成树就走进手机专卖店,陈某甲将电动车停放在手机专卖店门前后也走进手机专卖店内。陈某甲假装以购买手机为由用身体挡在黄某某面前,遮挡黄某某的视线,郑成树打开手机专卖店靠近门前的手机柜台,将摆放在柜台内的4部OPPO手机塞进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盗窃得手后一起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经鉴定:4部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81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一辆;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成树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
二、2017年10月23日上午10时48分许,被告人郑成树和陈某甲(已判刑)驾驶一辆电动车到三亚市**路**号**专卖店,两人将电动车停放在手机专卖店门前后,先后走进手机专卖场店内。陈某甲假装以购买手机卡等名义跟翁某某交谈,并用身体挡在翁某某面前,遮挡翁某某的视线,郑成树打开店内靠近门前的OPPO手机柜台,将4部OPPO手机塞进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盗窃得手后一起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经鉴定:4部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12292元。
事后,郑成树将两次所盗得的8部OPPO手机拿到海口市解放西路以价值人民币4800元卖掉,并用微信转账给陈某甲赃款人民币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报案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成树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
三、2017年11月24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郑成树和陈某甲(已判刑)驾驶一辆电动车到三亚市**街**号**专卖店,郑成树将电动车停放在手机专卖店门前后,两人先后走进手机专卖店内。陈某甲假装以购买手机充电头等名义跟店员吴某某交谈,并用身体挡在吴某某面前,遮挡吴某某视线,郑成树打开店内OPPO手机柜台将4部OPPO手机塞进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盗窃得手后一起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经鉴定,4部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123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报案书、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成树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
四、2017年11月24日晚上19时47分许,被告人郑成树和陈某甲(已判刑)驾驶一辆电动车到三亚市**路**号**酒店一楼**店处,郑成树将电动车停放在中国移动店门前后,两人先后走进店内。陈某甲假装以购买手机为由跟店员孙某某交谈,并用身体挡在孙某某面前,遮挡孙某某的视线,郑成树打开店内OPPO手机柜台将2部OPPO手机塞进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时被孙某某发现,郑成树便携带手机逃走,陈某甲也急忙冲出店外逃离现场。经鉴定,2部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5796元。
事后,被告人郑成树将两次所盗得的6部OPPO手机拿到海口市解放西路以价格人民币7400元卖掉,并用微信转账给陈某甲赃款人民币3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报案书、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成树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成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862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19年9月20日
附:1.被告人郑成树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3.作案工具电动车一辆(暂由办案机关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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