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郑战军,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河南**农业发展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乡**组。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12月6日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战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受新冠疫情影响,本案于2020年3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战军受王勇涛、尤勇柯(均已起诉)雇佣,于2013年至2015年间,担任河南**农业发展公司**,全面负责该公司在许昌市五女店镇农业种植基地的生产建设工作。2015年3月,王勇涛、尤勇柯在本市武昌区首义路商会大厦7楼注册成立湖北科秀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5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郑战军伙同王勇涛、尤勇柯等人以投资许昌市五女店镇农业种植基地开发和建设为由,通过业务员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散发传单,虚假宣传,夸大许昌市五女店镇农业种植基地规模和盈利情况,以高额利息、赠送礼品为诱饵,吸引多名投资人与湖北科秀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收取投资款进入王勇涛、尤勇柯等人私人账户后,由王勇涛、尤勇柯支配使用,造成大量资金无法向投资人兑付。经查,被告人郑战军主要负责接待投资人和农业基地的生产建设工作。经审计:2015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郑战军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1580100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9215790元。被告人郑战军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2、合同、转账凭证等书证;3、投资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4.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5、同案犯尤勇珂的供述及辩解;6、审计报告及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战军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迎春
检察官助理:叶涵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郑战军被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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