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振彬抢劫案)_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0 号

被告人郑振彬(化名林青,绰号阿彬),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海南省保亭县**镇**队**山,户籍在福建省闽侯县**乡****号。因涉嫌抢劫罪于1996年9月17日经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8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振彬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5日向古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4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5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8月23日晚,被告人郑振彬伙同同案人李某甲、郑某甲、李某乙、郑某乙、陈某甲、张某甲(均已判刑)经预谋,携带砂枪、马刀、 匕首、钢筋等作案工具到福古线102KM处(大桥葛藤湾路段)伺机抢劫。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郑振彬等七人用石头设置路障,先后拦截途径该处的闽A*****、闽A1****两部卧铺客车和闽J*****、闽J2****、闽J*****、闽A7****、闽A70***、闽B*****六部货车。被告人郑振彬等人各持砂枪、马刀、匕首、钢筋等凶器,砸碎4部汽车玻璃,威胁、殴打车上驾乘人员,打伤4人,强行劫取被害人黄某甲、王某某等四十多人现金人民币40000余元、韩国币一万元,手提电话、传呼机、手表、金首饰,照相机等物。被告人郑振彬分得赃款人民币3800元、韩国币一万元、及传呼机、手表等物。

案发后,被告人郑振彬外逃并化名林青,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郑振彬在海南省保亭县**镇**队**山上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协查函、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古田县价格事务所出具的价格证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郑某甲、李某乙、郑某乙、陈某甲、张某甲、冯某甲、冯某乙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俞某某、 刘某甲、薛某某、王某某、汤某某、林某甲、杨某某、吴某甲、汤某某、陈某乙、刘某乙、林某乙、陈某丙、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张某乙、张某丙、刘某丙、江某某、吴某戊、卢某某、严某某、郑某丙、陈某丁、张某丁、徐某甲、张某戊、陈某戊、林某丙、陈某己、熊某某、邱某甲、洪某某、邱某乙、林某丁、陈某庚、徐某乙等人陈述。

4.被告人郑振彬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鉴定意见、古田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

6.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振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振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公共交通要道拦截过往车辆,持凶器以暴力、威胁手段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驾乘人员财物,共拦截客车两辆、货车六辆,殴打20多名驾乘人员,打伤4人,搜得40多名驾乘人员现金人民币40000元、韩国币一万元、手提电话、传唤机、金首饰等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君丽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郑振彬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