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郑振星,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4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街道办事处**村**号。被告人郑振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8日被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5日被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再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郑振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振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振星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郑振星,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郑振星至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小区,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室(毛坯房),后翻窗进入楼下**室被害人赵某某家中,撬开赵某某家中保险柜,窃得保险柜内现金15000余元及黄金手镯、黄金项链等首饰(共计价值人民币196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发票、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3.被告人郑振星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连价认定[2020]31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振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振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系入户盗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振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振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振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婉秋
2020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郑振星现被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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