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刑诉〔2019〕725号
被告人郑振武,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海丰县**镇**村路口**出租屋(户籍所在地:海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8月9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振武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9年5月至7月23日期间,被告人郑振武以其号码为138*******的手机作为联系工具,在海丰县**镇**路**宿舍**梯**号其家中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钟某某12次,共重7.6克,得款人民币7600元;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徐某某(另案处理)2次,共重4克,得款人民币1600元。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5月至7月23日期间,被告人郑振武在海丰县**镇**路**宿舍**梯**号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钟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2次;容留徐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4次。
2019年7月24日下午,被告人郑振武在海丰县**镇**路**宿舍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被缴获作案工具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振武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11.6克;又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继江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郑振武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本院讯问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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