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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敦洪盗窃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郑敦洪,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31984********,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现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路**号,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5日被黔江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敦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敦洪于2018年租下重庆市黔江区**街道**路**号**单元**楼**号经营茶馆,停业后未将钥匙归还房东,后被害人兰某某、李某某承租该单元房,共同经营一间名为“**自拍馆”的照相馆。郑敦洪于2019年1月22日晚持钥匙开门进入相馆,盗走馆内一台黑色的佳能700d相机,并将该相机寄卖至重庆,非法获利950元。

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郑敦洪采用相同方式进入相馆,再次将一台黑色的佳能700d相机盗走,并将相机寄卖至重庆,非法获利900余元。

2019年11月20日11时左右,被告人郑敦洪进入被害人陈某某位于重庆市黔江区**街道**路**号**楼的家中,盗窃了4条中华(硬)香烟、3条贵州(行者)香烟、11条贵烟(跨越)香烟、3条天子(中支)香烟、1条龙凤呈祥(硬珍品)香烟、7条玉溪(软)香烟、8条芙蓉王(硬)香烟、2条天子(五粮香30年)香烟、2条天子(五粮香20年)香烟、1条天子(金)香烟、1条云烟(细支云龙)香烟、1条娇子(X)香烟,共计44条。郑敦洪将香烟分两次销赃于重庆市黔江区**街道**路**号的**副食店,非法获利三千余元。2019年11月22日,民警在郑敦洪家中将其抓获。

2019年12月25日,经重庆市黔江区烟草专卖局证明,被告人郑敦洪盗窃的44条香烟批发总价值为9668.26元;2019年2月24日,经重庆市黔江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鉴定,郑敦洪于2019年1月份盗窃的相机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248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黔江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现场辨认笔录;

3.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4.证人敖某某的证言;

5.被害人兰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郑敦洪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敦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敦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敦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郑敦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郑敦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郑敦洪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安华

检察官助理:高羚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郑敦洪现羁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1张,一证通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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