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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敬辉骗取票据承兑、职务侵占等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诉刑诉〔2019〕314号

被告人郑敬辉,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东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71965********,汉族,文化程度研究生,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市**届**,原东莞市**镇**,户籍所在地:东莞市**镇**村**巷**号,现住址:东莞市**镇**山庄**号**。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8年7月3日被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现服刑于广东省阳春市监狱。

辩护人:成  杰,广东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仲汝,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敬辉涉嫌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骗取票据承兑罪、职务侵占罪

广东**有限公司(下称“**集团”)自2009年6月份控股东莞市**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但并未实际注入资金。被告人郑敬辉在**公司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公司名义,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使用虚假资料到东莞市**银行**支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于2013年8月29日在该行开出两张(票号:1020005221******,金额:390.3万元;票号:1020005221******,金额:409.7万元)总计8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使用其安排人伪造的假的交易对手的公章于当日将上述承兑汇票以人民币7769680元的价格背书转让给其他公司。后被告人郑敬辉并未将上述款项计入**公司公账,并在该公司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款项用于代**集团归还欠款。上述两张承兑汇票到期后**公司及郑敬辉等人均没有能力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银行转账记录、贷款资料、工商登记资料、资产转让协议、情况说明、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资金线路图、控告状等书证;

2、证人何某甲、邹某某、梁某甲、梁某乙、何某乙、莫某某、蔡某某、戴某某、卢某甲、刘某甲、黄某甲、黎某甲、孙某某、萧某某、韩某某、谢某某、许某某、温某某、胡某某、叶某某、张某甲、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单位东莞市**有限公司代表人黄某乙、黄某丙的陈述,被害单位江门市**有限公司代表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敬辉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2)诈骗罪

2013年年底,被告人郑敬辉为入股“**”工程,与辽宁**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达成重组协议:先将**公司的1600万股份(占总股份的80%)转让至郑敬辉所实际控制的深圳市**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郑敬辉承诺股份转让后一个月左右将大约人民币1亿元注入**公司。2014年1月14日,上述股份转让完毕。同年2月24日,由于被告人郑敬辉仍未能筹集到相应资金,**公司将上述股份追回并办理了相关转回手续。之后,被告人郑敬辉为骗取江门市**有限公司(下称“**集团”)的资金,虚构上述房地产项目属于其哥哥郑某甲所有,后于2014年4月29日以代**集团购买该项目股份的名义将该公司港币300万元骗走。后为掩盖其犯罪行为,被告人郑敬辉于次日将其中50万港币转至**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账户,其余款项被其偿还个人其他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银行转账记录、借款(条)、收款确认书、收据、工商登记资料、重组协议及补充协议、汇率表等书证;

2、证人何某甲、李某某、某某甲、卢某乙、丁某某、郑某甲、郑某乙、刘某乙、刘某丙、黎某乙、刘某丁的证言;

3、被害单位江门市**有限公司代表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郑敬辉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敬辉无视国家法律,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票据承兑,共计人民币800万元,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金额共计人民币800万元,数额巨大;又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8188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票据承兑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敬辉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8年7月3日被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刑罚正在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骗取票据承兑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邹俊涛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郑敬辉现羁押于广东省阳春市监狱;

2、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二十册及散件一册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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