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蔡忠喜,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号码230706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黑龙江省伊春市人,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小区**号楼**室。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艳鹏,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号码220422199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吉林省东辽县人,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街**巷**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岳丹,女,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号码370303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山东省淄博市人,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街**巷**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文涛、蔡忠喜、顾艳鹏、岳丹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5日,被告人郑文涛指使焦某某(另案处理)将冰毒贩卖给陶某某(另案处理)。当日下午焦某某按照郑文涛安排从阳谷县用20000元购买冰毒,次日凌晨,焦某某乘坐出租车至淄博市淄川区南关桥处欲与陶某某交易时,被淄博市淄川分局民警抓获,现场从焦某某随身携带的帆布包中缴获白色晶体3包,净重69.5克。经鉴定,其中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2、2018年11月17日,被告人郑文涛与任某某(另案处理)商定进行毒品交易,后任某某按照郑文涛要求将33000元存入毕某某(郑文涛女友)邮储银行账户用于购买冰毒。2018年11月19日,郑文涛电话通知被告人顾艳鹏、岳丹驾车至淄博市张店区**公寓附近接上郑文涛,后郑文涛、岳丹乘坐顾艳鹏驾驶的车牌号为鲁C*****的黑色吉利帝豪轿车到达东营市“白云加气站”附近,郑文涛将事先准备好的约10克冰毒交予任某某。
3、2018年12月2日,被告人郑文涛与任某某商定再次进行毒品交易,后任某某将29400元存入毕某某邮储银行账户用于购买冰毒。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顾艳鹏、岳丹驾车至淄博市张店区**公寓收取郑文涛冰毒约40克,后顾艳鹏、岳丹驾驶车牌号为鲁C*****的黑色吉利帝豪轿车按照郑文涛指示将冰毒运输至东营市“白云加气站”附近交予任某某。
4、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郑文涛与任某某商定再次进行毒品交易,后任某某将42200元存入毕某某邮储银行账户用于购买冰毒。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郑文涛安排被告人蔡忠喜从淄博驾车赶往东营市“白云加气站”附近将冰毒交予任某某,蔡忠喜驾车行驶至东营市郝纯路铁道路口时被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民警抓获,现场从蔡忠喜随身物品中查获白色晶体1袋,净重151.2克。经鉴定,其中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5、2018年12月17日,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民警在郑文涛家中查获白色晶体7包,净重83.93克。经鉴定,其中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文涛、蔡忠喜、顾艳鹏、岳丹明知是甲基苯丙胺毒品而予以运输、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中被告人郑文涛应当以运输、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忠喜、顾艳鹏、岳丹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文涛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此类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文涛系累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鹏
李铮
附:
1.被告人郑文涛、蔡忠喜、顾艳鹏、岳丹现羁押于滨海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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