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部刑诉〔2020〕775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6年9月5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2月12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8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0年3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赌博,于2015年5月2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犯窝藏罪,于2017年2月9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翁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7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0月2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文瑞,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因赌博,于2011年5月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4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乐敏,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翁某甲、王某乙、郑文瑞、郑乐敏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中交第**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沈某某高速公路复线温州南塘至黄某某段工程第**标段(城南街道**村段)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中路基石方工程由蒙城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施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与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发生冲突后退出施工。中交**航务工程局项目部自行组建施工队。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周某某、林某某、金某某(均另案处理)、郑文瑞、郑乐敏、王某乙、翁某甲等人擅自把中交二局开采出来的矿石料卖给王某丙计576171.68元;卖给钱某某计38000元。被告人王某甲、翁某甲、王某乙、郑文瑞、郑乐敏等人按25股进行分红,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占八股、被告人翁某甲占三股、被告人郑文瑞、郑乐敏、王某乙占一股,共计非法获利至少75万元。
被告人郑文瑞、郑乐敏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郑文瑞、郑乐敏、王某乙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缴款单;
2.书证:申请书、市岭村临时租地协议、清运协议书、村务联席会议记录复印件、临时借路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路基土石方施工协作合同、补充协议书、病情诊断书、病历、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单、支付宝记录、公开招标公告、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情况反映、补充协议书、前科材料、户籍资料、银行交易明细单、账目本、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批复;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丁、郑某戊、郑某己、赵某某、杨某甲、王某丙、孙某某、钱某某、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郑某庚、王某庚、王某辛、章某某、池某某、李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冷某某、杨某乙、翁某乙、翁某丙的证言、到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文瑞、郑乐敏、王某乙、王某甲、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周某某、林某某、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土方测量成果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文瑞、郑乐敏、王某乙、王某甲、翁某甲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文瑞、郑乐敏、王某乙、翁某甲犯罪以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文瑞、郑乐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文瑞、郑乐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文
2020年1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郑文瑞、郑乐敏、王某乙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158687*****)、翁某甲(130919*****)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取保候审决定书二份。
3.《量刑建议书》各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值班记录表》一份。
5.《现金缴款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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