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791号
被告人郑文聚,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6200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湖南省宁远县(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3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3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文聚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5月1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郑文聚在转转、闲鱼等网上交易平台发布有口罩、体温枪销售的虚假信息,后郑文聚以销售口罩为由骗得位于本市白云区**村**街**号**楼下的刘某某人民币1000元,后又以销售体温枪为由骗得徐某某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被害人刘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文聚的供述及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文聚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文聚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郑文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月琦
检察官助理:林旭宇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郑文聚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七张。
3、《具结书》一份。
4、缴获的手机2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5、缴获的部分赃款人民币1500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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