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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文芳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郑文芳,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曾因盗窃,于2009年12月2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0年10月22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1年7月17日刑满释放;于2011年7月28日被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3个月,2012年9月18日刑满释放;于2013年2月5日被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2013年9月28日刑满释放;于2014年1月27日被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4年9月4日刑满释放;于2015年4月3日被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16年2月17日刑满释放;于2016年7月28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7年2月1日刑满释放;于2017年11月27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8年8月29日刑满释放;于2019年6月25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月21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文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3日晚,被告人郑文芳到本区东美116号二楼206室,将被害人黄某甲放在客厅的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1000元(以下币种同)、黄金手链一条、化妆品等财物的挎包盗走后逃离现场,后将黄金手链销赃得款600元。

2.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郑文芳到本区东美路3号302室,将被害人蒋某某放在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3.2020年2月3日,被告人郑文芳到本区东美社区妙云街122号民房,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3楼客厅中一个装有两张新华都购物卡、现金50余元等财物的单肩包盗走后逃离现场,后消费了两张购物卡内的储值600多元。

4.2020年2月5日16时许,被告人郑文芳到本区东涂社区后坂小区5幢楼下一出租房,将被害人包某某放在衣柜内的一条黄金项链(未能估价)盗走后逃离现场,销赃得款3000元。

5.2020年2月6日,被告人郑文芳到本区东美社区东美路93号民房二楼203室,将被害人罗某某放在床上的一部OPPO手机(未能估价)盗走后逃离现场,销赃得款200元。

6.2020年2月9日晚,被告人郑文芳到本区东美社区妙云街82号3楼305室,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部黑色杂牌手机(未能估价)盗走,后又到同层301室被害人杨某某租房内翻找,将杨的一条手链(未能估价)盗走后逃离现场。

7.2020年1月底至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郑文芳到本区东美社区妙云街40号一楼103室,将被害人潘某某放在展示柜内的硬币1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8.2020年1月21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郑文芳到南安市溪美街道市场巷152号,将被害人周某某放在店内的一部价值700元的红米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

9.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郑文芳到南安市溪美街道镇府巷58号2楼,将被害人林某某放在包内的现金1000多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10.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郑文芳到南安市溪美街道武荣街348号605室,将被害人黄某乙放在房间内一个装有现金370元、储值卡、银行卡等财物的钱包盗走后逃离现场。

11.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郑文芳到南安市溪美街道武荣街104号501室,将被害人洪某某一台价值1500元的戴尔笔记本电脑及现金盗走后逃离现场,后销赃得款300元。

12.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郑文芳到南安市溪美街道第一市场三支巷9号,将被害人黄某丙两部价值2660元的OPPO 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销赃得款400元。

13.2020年2月2日,被告人郑文芳到南安市省新镇省身村福泉路85号娃娃谷童装店,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店内的现金15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14.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郑文芳到南安市溪美街道成功街4123号505室,将被害人艾某某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盗走后逃离现场,销赃得款600元。

案发后,上述被害人先后报警,公安人员经侦查,于2020年2月24日在本区东美街43号将被告人郑文芳抓获归案。被告人郑文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文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文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部分属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文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有多次盗窃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文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晓燕

检察官助理:林静娜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郑文芳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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