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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文锋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郑文锋,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县**街道**路**号。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2009年6月19日被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3年4月21日被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2015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文锋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郑文锋在云南省昆明市结识阿某某(已判决)后,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手机短信、电话、微信的方式帮助阿某某从深圳“老某某”(另案处理)处联系到香烟,通过物流的方式多次发送至攀枝花销售给阿某某。2015年10月23日,被告人郑文锋发送给阿某某的硬壳盖装玉溪卷烟成品400条及金玉溪卷烟成品100条在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前进采石场旁边被查获。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上述被查获的卷烟为真品卷烟;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卷烟价值14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聊天记录截图;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估价鉴定意见书;银行卡转账流水;刑事判决及执行材料;郑文锋的供述;阿某某、苏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试听资料及制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文锋违法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价值1475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文锋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雪梅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郑文锋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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