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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新华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郑新华,男,2000****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28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住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峨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1118日被刑事拘留;经峨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1225日被峨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涛,云南登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峨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新华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117移送峨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20年3月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新华受人雇佣运输毒品。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郑新华随身携带一个银灰色拉杆箱乘车从西双版纳州前往普洱市,后又从普洱市乘坐车牌号为云J*****的北汽越野车欲前往玉溪市。当日19时许,当车途经老213国道元江县青龙厂毒品查缉点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从郑新华携带的银灰色拉杆箱底部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6包,经称量,净重1880克。经鉴定,送检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拉杆箱、手机等;2.书证:户籍证明、称量笔录、毒品移交清单等;3.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郑新华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定性定量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郑新华的同步录音录像、涉案手机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新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新华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新华受人雇佣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新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新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新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提出量刑建议,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郑新华现羁押于峨山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视听光盘6张(含附卷1张)。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本案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880克,请依法判令没收销毁;依法扣押的手机一部,拉杆行李箱一个,请依法判令没收;其他涉案物品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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