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郑新炎,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新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6日12时30分许,在天津市空港经济区**饭店厨房内,时任该饭店厨师的被告人郑新炎与其同事被害人赵某某因工作问题发生争执,争执期间赵某某辱骂被告人,被告人遂用厨房的铁质炒勺用力击打赵某某右侧额头一下,致使赵某某受伤倒地,致被害人颅脑损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颅脑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郑新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急诊记录、住院病历、和解协议书,铁质炒勺等书证、物证。
2何某某、许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害人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监控录像。
6被告人郑新炎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新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新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新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新炎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付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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