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郑旋,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8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郑旋窜至兰溪市解放路隆礼巷2号2-2室被害人冯某某家实施盗窃,在翻找抽屉过程中被发现,未窃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旋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燕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郑旋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